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学生奖助学金领导组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
1、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农学院4人;动科院5人;林学院2人;资环院3人;园艺院2人;工学院3人;食品院2人;经贸院2人;生科院2人;马克思主义学院3人。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各学院负责推荐本学院符合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候选人。
二 、评选办法: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进行评选。
三、上报材料及时间:
1、评审结果: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名单(汇总表);推荐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纸质版、电子版(qrch45@163.com);
2、参评材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导师亲笔推荐信、文章(证书)原件、复印件、
3、评审报告:学院评审委员会名单、组织学生申请、评审情况等。
以上材料于2012年12月24日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办公室(学生处)
四、要求:
各学院将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在学院网页进行公示。
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
学 生 处
2012年12月17日
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汇总表”在学生处网页下载。
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发挥科学创造性,培养国家和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晋教财[2012]27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规定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档案在校、非在职)。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名额分配
1、全校每年以省教育厅分配名额为准;
2、学校向各学院统筹分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硕士研究生规模为主要依据,适当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重点学科(专业)倾斜;
3、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章 评审条件及原则
第五条 评审条件
1、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2、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年度硕博连读生(以与学校签订协议为准);
(2)以山西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被SCI、EI收录本学科研究型论文1篇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学科发表被CSSCI收录的本学科研究型论文1篇及以上;
(3)以山西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一级研究型论文1篇及以上;
(4)以山西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二级研究型论文2篇及以上;
(5)在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排名前5)或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通过省级鉴定(排名前3);
(6)主持研究生创新项目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5)、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5)。
3、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山西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被SCI、EI收录本学科研究型论文1篇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学科发表被CSSCI收录的本学科研究型论文1篇及以上;
(2)以山西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一级研究型论文1篇及以上;
(3)以山西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二级研究型论文3篇及以上;
(4)主持研究生创新项目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
(5)获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排名前3);
(6)获得与本学科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2);
4、其它特殊优秀情况由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上报。
第六条 评审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2、坚持“全面考查,注重学术;统筹兼顾,成果优先;综合评价,保证质量”的评审原则。
3、参评获奖后,所用成果等不得再次作为参评条件重复使用。
第四章 评审时间及要求
第七条 评审工作于每年9月份进行,9月底上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
第八条 各学院要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党委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和推荐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填写申请表,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学院评审委员会经过初评确定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人名单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初评结果上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
第十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及相关专家对各学院推荐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进行初评,评初结果上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对各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及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提请裁决,最终以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十四条 本评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1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