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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各学院选配心理辅导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4日 14:30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的文件精神,为了健全我校校级、院级、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体系,提升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水平和质量,要求各学院在现有教师和辅导员队伍中选配一名心理辅导员。

一、心理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1.热爱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工作,有高度的爱心、责任心和奉献敬业精神。

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或医学背景的教师或专职辅导员优先选用。

二、心理辅导员的主要职责:

1.参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组织的有关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2.参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的日常值班与心理咨询工作。

3.策划、组织、实施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指导本院心理委员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4.了解本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及心理发展水平,对有一般心理问题的学生开展咨询,推介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协助专业人员做好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的心理预防、转介及治疗工作。

三、心理辅导员的管理考评:

每学年,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对各院心理辅导员的工作情况做出考评意见;心理辅导员的工作情况及教育成效,将作为各学院学生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各学院依据自身情况,确定人选,填写《心理辅导员情况登记表》并于12月15日前提交到学工部,经审核批准并进行专业培训后上岗任职。

山西农业大学学工部(处)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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