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提高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管理水平,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为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奠定基础,切实保证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晋教财〔2019〕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农业大学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各类资助政策的最终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确保公平公正。
(二)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
(三)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以下认定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应职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院(部)成立以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部)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具体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七条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努力,生活俭朴;
(四)主动参加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学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学校及院(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少数民族学生、西藏新疆边远山区学生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校所处地域、学生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各专业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与学校大学生平均消费水平相对比以及消费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单亲、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类型与等级
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特殊困难学生、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种类型。
(一)特殊困难学生指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弃学生,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
(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除特殊困难学生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外,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十条 依据认定类型,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为特别贫困、贫困和一般贫困三个等级。
(一)特别贫困指学生及家庭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二)贫困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三)一般贫困指学生及家庭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大一新生由学校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随附寄送《山西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告知;其他在校生由院(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宣讲国家及学校相关资助政策。
第十二条 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申请表》,并按时提交。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并根据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以及该生在年级(专业或班级)的学习、参加活动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类型、资助档次,提交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相关佐证材料由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核对,复印件由院(部)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院(部)认定工作组对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进行初审。《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资助档次在院(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审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时,严禁将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列入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部)认定工作小组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无异议后提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院(部)认定工作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将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本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院(部)的认定工作应于当年10月25日前结束。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院(部)认定工作组和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六章 相关要求和说明
第十八条 参加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须如实提供家庭基本情况信息(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个人情况变化等),做到应报尽报,不得夸大虚报。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按规定、按时提交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部)要坚持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存在弄虚作假、不良消费等情况,一经发现并核实,将该生纳入学校及学院不良诚信名单,取消其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及院(部)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受助后的管理,教育学生诚实守信、勤俭节约、自强不息、建功立业、感恩国家、回报社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山西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农大行字〔2017〕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