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及有关部门:
窦炳兰,女,农学院植检1601班学生,在2017年7月8日上午《英语二级》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违反了我校考试纪律。
王晋,男,动物科技学院动科1501班学生,在2017年7月5日上午《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上)》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违反了我校考试纪律。
吴淑娟,女,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食品1602班学生;吕爽,女,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食品1602班学生,以上两名学生在2017年7月7日下午《普通化学》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违反了我校考试纪律。王成杰,男,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食品1602班学生;段鸿达,男,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食品1602班学生,以上两名学生在2017年7月7日下午《普通化学》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违反了我校考试纪律。毕安南,男,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食安1602班学生;李国旻,男,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食安1602班学生;席博,男,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食安1602班学生,以上三名学生在2017年7月8日下午《英语二级》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违反了我校考试纪律。
王艺博,女,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物联1602班学生;肖云,女,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物联1602班学生,以上两名学生在2017年7月6日《高等数学1B》期末考试中传递试题答案,违反了我校考试纪律。张宇鑫,男,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物联1602班学生,在2017年7月6日《高等数学1B》期末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违反了我校考试纪律。贾婷婷,女,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物联1501班学生;沈泽锋,男,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物联1501班学生;薛森泽,男,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物联1501班学生,以上三名同学在2017年7月5日《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上)》期末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违反了我校考试纪律。
鉴于上述十五名同学在违纪事实形成之后,认错态度端正,自我反省深刻,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依据《山西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农大行字〔2014〕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窦炳兰、王晋、吴淑娟、吕爽、王成杰、段鸿达、毕安南、李国旻、席博、王艺博、肖云、张宇鑫、贾婷婷、沈泽锋、薛森泽等十五位同学,记过处分各一次,期限为12个月(从2017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5日)
山西农业大学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