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晋财教[2013]78号)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14]38号),自2014年 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主要是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基本资助条件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无固定工资收入;
3、档案等相关手续在我校;
4、按时报到注册并缴纳学费的学生。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具体资助标准按当年省财政下达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条 我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一年10月(7、8月份除外)发放,用于补助我校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第七条 学校将按照省财政、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研究生院主要负责学生资格的审查上报工作,学生处协同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八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我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起施行。
学生处 研究生院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