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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法-中国军事立法的重要篇章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9日 17:21
2010年2月26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以157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获得通过。 
早在2009年4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就首次审议了国防动员法(草案)。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向大会作了说明。他说,国防动员制度是我国确立的一项国防基本制度,是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战略措施。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法,依法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增强国防潜力,对于提升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填补国防动员立法空白 
国防动员是我国国防法确立的一项国防基本制度,是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战略措施。加强国防动员法律制度建设,是世界主要国家的普遍做法。 
“制定国防动员法,对国防动员作出明确规范,为平时动员准备和战时动员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切实提高国家平战转换的能力,确保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能够迅速依法动员,将国防潜力转化为军事实力。”梁光烈在作国防动员法草案说明时指出。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的主题。但世界并不安宁,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局部冲突和热点问题此起彼伏,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国家安全面临诸多挑战。为此,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 
另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防动员工作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开展国防动员的做法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国防动员法,建立起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国防动员工作体制和机制,科学规范政府、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国防动员法起草之路历时近8年,时间跨越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不断征求各方意见,反复沟通协商,进行了充分论证,最终获得高票通过。 
国防动员法四大亮点 
国防动员法共十四章七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国防动员的建设目标和方针原则,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国防勤务,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宣传教育,特别措施,法律责任等。 
——建立组织领导体制。国防动员法根据宪法和国防法对国家机构国防职权的规定,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划分作了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等。 
——预备役人员储备与征召。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和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快速动员的要求,国防动员法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二是规定了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以及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与权利。国防动员法把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机统一起来,在规范公民和组织国防动员义务的同时,充分考虑保障其权利和利益,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需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机统一。 
——特别措施获明确规定。国防动员法规定的特别措施主要是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监管;对人员活动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等等。 
由战时应战向急时应急拓展 
近几年来,细心的人会发现,中国的大城市里,许多公园、绿地等开阔地带都挂上了“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目前,广州、南京等地的应急避难场所也正在紧锣密鼓地建设中。2008年,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提醒人们,在特殊时刻国防动员的重要性。 
几十年来,依托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国防动员各领域建设都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平战转换、快速反应能力、科技支前能力、持续保障和综合防护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国防动员在走军民融合之路的同时,坚持了“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功能定位。 
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孙镇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国防动员力量,具有组织严密、训练有素、设施配套、平战两用的特点,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具有天然优势。从国外的情况看,利用动员机制处理突发事件是一种普遍做法。在我国,国防动员力量在参与抗震救灾、抗洪抢险等应急工作方面已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本法充分考虑到国防动员建设的“应战”与“应急”的功能,力求在建设目标上统筹国防动员力量、国防动员资源的使用,统筹国防动员的机制建设。为此,在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防动员实施预案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衔接。” 
据了解,“5·12”汶川大地震中,救灾指挥机构首先急需准确了解震情。此时,国家高端科技情报信息系统被迅速动员起来。遥感中心的“北京一号”卫星及时向救灾指挥部提供了灾区最新的影像资料。军队还紧急调集国家卫星定位“北斗”系统,以最快的速度陆续发回各种灾情和救援信息。在救灾现场,国防动员系统调集了“应急通信保障综合指挥车”、“车载现场医疗应急救援系统”等专业救灾装备,使更多的人从废墟中迅速得到解救。另一方面,在救援中,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官兵在极短时间内就达到十余万人,并且在救灾过程中没有出现一丝的混乱,都在第一时间到达指定的位置展开救援工作。 
中国军队的反应速度、人员装备、物资投放能力引起外国媒体的极大关注。西方媒体将此次中国军队的集体亮相看作透视中国军力的极佳机会。奥地利的《新闻报》称,“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军队应对灾难的能力像中国军队这样出色。” 
国防动员关系国家安全、发展和稳定,这在这些特殊时刻表现尤为突出。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主任、总参动员部部长白自兴少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本法在总则中规定,我国国防动员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国防动员不光是战时捍卫祖国和领土的完整而参与作战,平时也要为社会主义建设、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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