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含专职心理咨询教师)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本办法所称辅导员是指在院(部)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学工组长、分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第三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核心任务,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努力打造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工作。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部)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十)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校按总体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辅导员可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军事理论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职业规划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七条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组织人事部组织学生工作部及各二级法人治理模式的学院配合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实施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辅导员选聘条件:
(一)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辅导员实行坐班制;新入职辅导员要求住在学生公寓。
第十条 辅导员日常工作制度:
(一)平均每天与一名学生谈心,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
(二)每周在《辅导员工作手册》上记一篇工作笔记,认真记录和总结一周内所带各班级的工作。
(三)每月对所带各班级学生宿舍进行一次内务安全检查。
(四)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所带各班级的班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总结和安排班级工作。
(五)每两年至少发表一篇有关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论文。
第五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以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为指向,建立健全专门办法和激励机制,实施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二条辅导员任职满一年且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后,可以从事形势政策教育、军事理论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职业规划思想政治教及学生党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参加相关教研活动,每周课堂教学工作总量不超过4个课时。
第十三条 学校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岗位培训制度,由学生工作部、组织人事部、宣传统战部、教务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协调组织辅导员的培训工作,确保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选拔推荐优秀辅导员参加省级或国家级培训、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
第十四条 学校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第十五条辅导员自正式入职之日起工作满3年可报考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思政类博士研究生。
第十六条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并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为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辅导员一经录用,即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其中见习期为一年。辅导员入职六年内(含见习期)原则上不得离岗、转岗。带满一届本科生后,确因学校工作需要调任其他岗位的辅导员,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从其他岗位申请转岗到辅导员岗位上的人员应符合辅导员选聘条件,辅导员转出、转入前须报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并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动。
第十八条 辅导员受学生工作部和学院(部)的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作为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主要职能部门,与组织人事部和各学院(部)共同承担辅导员队伍的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辅导员的日常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部)党委共同负责。学生工作部负责统筹安排全校辅导员的调配、管理、督查、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各学院(部)党委具体负责辅导员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检查、督促辅导员按照《辅导员工作手册》的内容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并做好工作笔记。
日常管理中要确保辅导员专职专用,原则上不得抽调辅导员长期从事职责以外的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辅导员的,须事先征得学生工作部门及所在学院(部)同意,并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抽调。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根据学校辅导员工作职责要求,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部)党委副书记负责做好辅导员的月度绩效考核工作,并于每月初将上个月的绩效考核与辅导员绩效分配结果报送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完成审核。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考核由学生工作部牵头,各学院(部)共同参与,纳入学校教职工考核体系。考核内容及考核方式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实际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考核人数的20%。考核结果与职务职称晋升、奖励绩效、评优评先等挂钩。
第二十三条学校重视选树辅导员先进典型,宣传先进事迹,充分肯定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和贡献。学校每年开展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并纳入优秀个人表彰奖励体系中。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辅导员,学生工作部及所在学院(部)党委应及时依规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辅导员退出机制,对于考核不合格、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不良后果、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或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调离辅导员岗位,直至解聘。
第七章 职称待遇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完善的辅导员型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体系,鼓励有志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优秀辅导员向专家化发展。辅导员的职称评定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按组织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上级有关辅导员福利待遇政策,具体按照《山西农业大学专职辅导员绩效分配办法(试行)》(农大党字〔2020〕98号)执行。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